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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选文章 ( 第 37期 第 2篇文章 2004-5-27 刊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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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芸芸众生】 四川省自贡市农民的维权之路
     ——之二:毫无结果的上访


  “告御状”是我们老祖宗留给后代的武器,现在,自贡的农民不得不再拣起它。从1987年至1998年间,失地、失房又失业的自贡农民不间断地到自贡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省政府等有关部门群体上访,期望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解决目前的困境。

1998年7月28日,《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区管委会关于自府信(98)重信字212号信访函的回复》巧立名目,把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农民定性为所谓的“高农”,即不管失地农民在哪一年经“农转非”而成为城镇居民,都依然是高新开发区内的农民,进而为带有严重歧视性的“农村居民按农民拆迁政策,城市居民按城市拆迁政策”的双重拆迁补偿标准,寻找根本不能够成立的所谓依据。

1998年8月,失地农民代表刘正有等一行3人先后到四川省政府、省人大、省国土局、省建委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纪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法上访,建设部开具公函交四川省建委依法办理。

1999年1月27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文件,针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给出答复:“拆迁房屋、应视为征地补偿整套工作的组成部分和延续,其拆迁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刘正有等人专门就此事到省建委政策法规处查询,该处负责人答复说:“凡是经我们审查发出的文件,在政府网站上都能够查阅,这个文件没有经过我们审查,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之后,房屋拆迁就应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4月6日,建设部再次致函四川省人民政府:“兹有刘正有来京上访反映,集体房屋被当地政府拆迁,几次来京上访没得到解决,现返回地方,请你们接谈处理。”

2001年4月,四川省政府致函自贡市政府:“刘正有反映征地求偿问题请接谈处理。”

2001年9月13日,建设部致函四川省建设厅:“兹有刘正有来京反映拆迁问题,希你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01年4月12日,四川省建设厅致函自贡市政府:“兹有刘正有来我厅上访反映你市汇东开发区征地中拆迁有关问题,现返回你市请酌情处理。”

2001年12月12日,建设部又一次次致函四川省建设厅:“兹有刘正有来京上访反映,拆迁未依照有关拆迁法规处理。”

2001年8月16日,自府信发(2001)13号文件《关于刘正有等同志信访反映红旗乡白果村二组房屋动迁有关问题的终结答复意见》在第四条中写道:“本答复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信访不再受理。”刘正有等人的房屋拆迁问题,根本就没有得到双方都能够接受认可的处理方案,就被单方面“终结答复”,这种“终结答复”显然是不对等和不成立的。

2002年6月30日,建设部(2002)建复告字第001号行政复议受理告知书写道:“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拆迁文答复。我们已经依法受理。特此告知”。

2002年8月5日,建设部(2002)建复中字第001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写道:“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正在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因此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特此通知。”

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2002)建复终字第001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写道:“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我们认定四川省建设厅所作的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答复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法函(2002)3号文、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02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复不字(2002)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写道:“自府发(1993)75号拆迁文件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8年多来,刘正有等失地农民依法维权,希望通过上访、行政申诉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带给他们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未完待续)



  刘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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